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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-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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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每把刀械都要申請,依照刀械管制條例,像是武士刀或長劍,刀刃35公分以上、刀柄15公分以上,有開鋒才需要申請,如果是匕首雙面開鋒才需申請,其他像摺疊刀、小刀單面開鋒就不在管制內。 法規名稱: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條文關聯 第四條(槍砲、彈藥、刀械之意義) 本條例所稱槍砲、彈藥、刀械如下: 一、槍砲:指火砲、肩射武器、機關槍、衝鋒槍、卡柄槍、自動步槍、普      通步槍、馬槍、手槍、鋼筆槍、瓦斯槍、麻醉槍、獵槍、空氣槍、魚     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。 二、彈藥: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、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     性之各類炸彈、爆裂物。 三、刀械: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(鐵)鞭、扁鑽、匕      首(各如附圖例式)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     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。 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槍砲、彈藥,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。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、彈藥之用者,不在此限。 槍砲、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 附圖- 例式 相關令函  (4) 相關判解  (221) 歷史條次  (0)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(有[開鋒]字樣) 第一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 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原住民:指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所定之原住民。 二、漁民: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。 三、自製獵槍: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,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      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,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地點,並依下列規定製造      完成,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:    (一)填充物之射出,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,以打擊底          火或他法引爆,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          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。    (二)填充物,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,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         、鉛質彈丸固體物;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、彈殼   

準備做個標示;用兩個小手斧交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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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已20年左右還是有人沒事提到我 !! 所已開此Bloge !! 過年前發覺家中菜刀鈍鈍常常切不斷菜 !! 就想找磨刀石磨磨 !! 問問家人說磨刀石不知跑哪去了?? ( 應該也是十多年沒好好切菜了,刀鈍了不知道當然磨刀石在哪也就不知道 !!) 小時候也曾經磨過刀子,但愈磨愈鈍 !! 以後就再也沒磨過刀子 ! ! 心中總是有點一絲遺憾 !! 拜網路的發達先在網路上找了一些資料 !! 發覺磨刀之事可大可小 !! 小的話到有磨刀的市場花點錢請人磨 ( 在香港據說要港幣700.- , 台灣一兩百應該要吧 (最近知道的是一把NT50.-!! ) !! 大一點自己磨,磨刀的池水有些深還要花費大量時間在磨刀上)